用户:
密码:


热门图片文章
热点文章


当前位置:阳光政务 >> 政策法规 >> 10月1日起,村民住宅用地启用新管理办法


10月1日起,村民住宅用地启用新管理办法
2006-09-19 23:28:13  作者:god  来源:  浏览次数:0


    今年10月1日起,我县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,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,并注销《土地使用证》。同时,要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。拒不拆除原有住房、退还宅基地的,不予审批建房。
 
    日前,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《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》(详见今日8版),这是针对1994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已不适应1999年新颁布的《土地法》,而重新由县国土资源局全程办事代理室负责修改起草制订的。新《办法》已于去年2月开始试行,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,经过多次修改编制出台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 
    “新《办法》较于老政策,具有规范、可操作性强等特点,可引导农村村民在住宅建设中节约用地,保护耕地。”县国土资源局全程办事代理室负责人告诉记者,对于村民易地建住宅,老政策虽然也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但要求村民在新建住房后自行拆除老住房,这就容易造成新房建起来了,旧房依旧存在的这种应拆未拆、宅基地“一户多宅”现象的产生,并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。
 
    在采访中,记者了解到,这种应拆未拆现象导致我县1995年至2005年间,农村住宅占地面积达97669平方米(尚不包括大量乱建乱占用地)。这些大量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出现,对于我们这个全县人均土地资源不足0.3亩、企业用地频频告急的土地资源紧缺海岛县而言,无疑是“雪上加霜”。
 
    为此,新《办法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,有利于节约我县有限的土地资源。同时,新《办法》还鼓励统建、联建和建造公寓式(套房)住宅,在城市规划区内,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。
相关文章:
版权所有 中国玉环·城关办事处 浙ICP备05054411号
E-Mail:admin@yhcg.gov.cn